經珠海金灣法院調解認購書解除,開發商返還1.5萬元定金
  新快報訊記者陳婕實習生林佳絢通訊員李華朱丹君報道售樓人員明知對方不符合條件仍與人簽訂買房合同,買賣不成又拒不退還定金。新快報記者昨日瞭解到,珠海金灣法院近日就成功調解了這樣一宗案件,開發商退還了定金。
  今年5月29日,周先生帶齊資料準備與售樓人員簽訂《珠海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被開發商告知,由於周先生不能提供離婚證明,按照國家房貸政策的規定,只有一套房才能享受首付30%總房款,二套房必須首付60%總房款。由於此前簽訂的認購書已經寫明周先生首付款為房屋總價款的30%即20萬元,餘下48萬元辦理銀行按揭貸款。一時之間雙方僵持不下,周先生提出要退定金。不過,開發商認為,周先生此前簽訂的認購書具有法律約束力,周先生不依約定簽訂合同,其拒絕退還周先生的2萬元定金。
  周先生多次與開發商協商未果,起訴至珠海市金灣法院,要求開發商退還其購房定金。在庭審中,周先生提交了一份錄音光盤。據光盤顯示,雙方在磋商簽訂認購書時,開發商售樓部工作人員已經告知周先生需提供離婚證明才能按照第一套房的房貸標準辦理按揭手續,而開發商在明知周先生已經擁有一套房的情況下,仍稱有辦法按照第一套房的標準辦理銀行按揭手續並簽訂了認購書,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周先生與開發商的行為屬於惡意串通的行為,該《認購書》為無效合同。
  最終,周先生與開發商簽訂的認購書於調解成功之日解除,開發商一次性返還周先生定金1.5萬元。  (原標題:惡意串通 法院認定買房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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